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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黃王美珠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林明月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尾款已否給付,倘尚未給付,是否可歸責於被告,尚待調查,為確保兩造之利益,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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