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減少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80,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70,988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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