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吳文喜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志偉 住基隆市○○區○○街0巷00 ○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吳文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吳文喜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612元,未據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吳文喜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吳文喜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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