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除,18,2019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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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吳植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 12月8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9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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