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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芝逸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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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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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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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清庚 │基隆一信大│108年10月15日 │7,980元 │KAC9820806│支票│
│ │ │武崙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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