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意立達企業社即吳龍文
訴訟代理人 許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帆宣系統科技│意立達企業│兆豐銀行基隆分行│108年11月5日 │164,395元 │MIC1602834│
│ │股份有限公司│社 │ │ │ │ │
│ │高新明 │ │ │ │ │ │
├──┼──────┼─────┼────────┼───────┼─────┼─────┤
│2 │帆宣系統科技│意立達企業│兆豐銀行基隆分行│108年11月18日 │20,000元 │MIC1602835│
│ │股份有限公司│社 │ │ │ │ │
│ │高新明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