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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卉莉(原名林慧欣)
上列聲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月9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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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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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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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宇澤│基隆第一信用│民國108年5月2日 │12萬4,896元 │KAB9561648│支票│
│ │ │合作社大武崙│ │ │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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