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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蘇貴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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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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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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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基隆第│108年1月10日│15,878元 │LAC9843265│
│ │人基隆│一信用│ │ │ │
│ │市私立│合作社│ │ │ │
│ │博愛仁│碇內分│ │ │ │
│ │愛之家│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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