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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正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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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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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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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阮麗│基隆第一信用│109年1月15日│ 11,100元 │AAD9891563 │陳正一 │
│ │華 │合作社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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