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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惠豐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太平
代 理 人 丁怡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8月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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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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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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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勰益實業有│惠豐化工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國 │3,242,957 │KLA0525539│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基隆分行 │108年6月10日 │元 │ │
│ │張佑齊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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