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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顏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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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001 │王綉玉 │(空白) │基隆第二信用│107年11月3日│300,000元 │218258 │
│ │ │ │合作社新店分│ │ │ │
│ │ │ │社 │ │ │ │
├──┼────┼────┼──────┼──────┼─────┼─────┤
│002 │王綉玉 │(空白) │基隆第二信用│107年11月17 │300,000元 │218284 │
│ │ │ │合作社新店分│日 │ │ │
│ │ │ │社 │ │ │ │
├──┼────┼────┼──────┼──────┼─────┼─────┤
│003 │王綉玉 │(空白) │基隆市第二信│107年12月15 │300,000元 │223851 │
│ │ │ │用合作社新店│日 │ │ │
│ │ │ │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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