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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羅游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游德成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游德成之繼承人,失蹤人於民國100年5月6日失蹤,迄今已逾10年,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失蹤前之最後住所地在臺北州臺北市宮前町六番地,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應由失蹤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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