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勞簡上,2,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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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TRAN VAN LAM



被上訴人 福元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禮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110年1月19日本院基隆簡易庭109年度基勞簡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上訴意旨均與第一審之陳述相同,引用第一審判決之記載。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6,3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貳、被上訴人答辯意旨與第一審相同,亦援引第一審判決之記載。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均與第一審相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亦均與原審判決相同,是以逕予引用原審判決理由之記載。

二、據此,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於法要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黃梅淑

法官 姚貴美

法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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