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勞補,11,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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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朱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民國109年8月至110年1月任職被告期間短少給付原告之勤奮獎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5,36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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