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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楊慶韋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特休未休工資19萬元;
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20萬元至其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以上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39萬元【計算式:200萬元+19萬元+20萬元=239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220元【計算式:24,661元×1/3=8,2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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