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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和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健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慶韋間因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萬3,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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