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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曾國忠
曾美玲
代 理 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和泰製冰有限公司解散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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