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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賀治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1)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下同)110年1月31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88,959元(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
利息計算:4,496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03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959元賀治華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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