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1067,2021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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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易陽

嚴美惠


李灝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陸拾壹萬零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易陽於民國(下同)103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嚴美惠即嚴巧惠、李灝霖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610,236元。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易陽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610,23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嚴美惠即嚴巧惠、李灝霖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06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0236元李易陽、李灝霖、嚴美惠(原名嚴巧惠)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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