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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陳怡伶於1.民國(下同)109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109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6,9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91,343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2,957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20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1343元陳怡伶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2957元陳怡伶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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