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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藍泰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相對人曾於民國(下同)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約定自95年5月起,以新臺幣(下同)33,330元,共分120期,每期278元,每月10日清償欠款。
惟自協商成立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欠款,本行遂依協議書第3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經查相對人於92年9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
相對人截至96年5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29,599元未按期給付,其為自92年9月19日起至96年5月9日止之消費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33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599元藍泰巖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29599元藍泰巖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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