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1352,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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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莊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0年1月1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32,32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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