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154,20210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志揚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志揚前就讀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6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林志揚於民國(下同)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7,19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15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196元林志揚、陳秀蘭自民國109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09日止年息0.90%001新臺幣7196元林志揚、陳秀蘭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