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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祥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祥霖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9年10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479,372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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