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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宋肅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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