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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俊宇
債 務 人 李中智
王薏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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