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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勝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勝弘於民國(下同)109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0,000元,約定自109年09月02日起至112年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244,126元未給付,其中234,313元為本金;
9,02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勝弘於103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03年12月24日起至110年1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46,869元未給付,其中44,998元為本金;
1,171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勝弘於108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108年01月21日起至115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117,753元未給付,其中114,696元為本金;
2,357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勝弘於109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109年01月16日起至112年0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142,104元未給付,其中137,678元為本金;
3,726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31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4313元王勝弘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4998元王勝弘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14696元王勝弘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5%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37678元王勝弘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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