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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東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聲請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25,361元,惟後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聲請人尚有306133元未獲清償,原契約內含兩筆債權,分別為信貸1(占整體債權0.000000000)、信貸2(0.000000000),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其餘詳列如下。
相對人於93年10月2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於98年10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3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相對人於93年10月2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於98年10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3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43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0099元李嘉軒即李東恆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新臺幣156034元李嘉軒即李東恆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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