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2448,2021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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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李尚義分別於(一)、民國(下同)9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70000元為限。

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

及於(二)、93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13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188642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44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0000元李尚義自民國09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2新臺幣118642元李尚義自民國095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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