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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慶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95年5月起,分120期、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繳款,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
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循環動用款):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9,598元,所佔比例7.56%;
信貸(一次性貸款):債權金額216,319元,所佔比例41.3%;
信貸:債權金額267,859元,所佔比例51.1%」組成,共計523,776元。
二、次查相對人於94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32萬元,其中一次撥貸借款金額為31萬元,循環動用額度為1萬元,最高透支額度為15萬元,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 (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11月23日、99年8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再查相對人於94年1月1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25萬元,約定於101年1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9年8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51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269元張慶郎民國97年11月2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002新臺幣209,057元張慶郎民國99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3新臺幣258,866元張慶郎民國99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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