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2512,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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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蕭煒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96年1月起,分120期、利率百分之4、每月10日繳款,計新臺幣(下同)18,499元,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

相對人於93年2月2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580,000元,約定於100年2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12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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