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於98年11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8年5月1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