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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秉翰
吳儒煌
易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吳秉翰於民國(下同)102年間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吳儒煌、易燕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7萬3,691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秉翰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7萬9,51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吳儒煌、易燕雪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27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9511元吳秉翰、吳儒煌、易燕雪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自民國110年01月05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279511元吳秉翰、吳儒煌、易燕雪自民國110年0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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