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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唐彥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相對人曾於民國(下同)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現金卡(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58,699元,所佔比例19.75%);
信貸(債權金額33,540元,所佔比例11.29%);
信貸(債權金額204,955元,所佔比例68.96%)」組成,共計297,194元,分120期攤還,利率5.5%,惟相對人僅繳款至96年12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次查相對人於93年9月8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
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6年12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茲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
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
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
又查相對人於93年9月1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60,000元,約定於97年9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2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再查相對人於93年9月1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於98年9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12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334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170元唐彥彬即唐文亮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54,170元唐彥彬即唐文亮民國96年12月10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15%002新臺幣30,952元唐彥彬即唐文亮民國96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189,142元唐彥彬即唐文亮民國96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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