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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啓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至民國99年10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6,125元未按期給付,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償還,應依上述聲明返還借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21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11元王啓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4811元王啓良民國99年10月19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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