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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元,約定自109年04月14日起至116年0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1月14日止累計132,922元未給付,其中124,685元為本金;
7,334元為利息;
90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8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8年07月08日起至115年07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1月14日止累計95,310元未給付,其中90,020元為本金;
4,297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56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4685元林嘉偉自民國110年0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0020元林嘉偉自民國110年0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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