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619,2021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江明潔

債 務 人 陳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明潔於民國(下同)97-101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燕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56,808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0.9%,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並依借據第6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詎債務人江明潔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9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82,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債務人陳燕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61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2647元江明潔、陳燕玲自民國109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31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282647元江明潔、陳燕玲自民國110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