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文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文政發支付命令,惟吳文政已於民國109年4月23日遷出國外,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本件支付命令之送達既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