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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勝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勝弘於民國108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23日止累計123,802元正未給付,其中114,696元為本金;
8,406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勝弘於民國109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23日止累計150,933元正未給付,其中137,678元為本金;
12,555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勝弘於民國109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23日止累計260,629元正未給付,其中234,313元為本金;
25,523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勝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05日止累計48,298元正未給付,其中44,743元為消費款;
3,255元為循環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63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4696元王勝弘自民國110年08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37678元王勝弘自民國110年08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34313元王勝弘自民國110年08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44743元王勝弘自民國110年08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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