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8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馬基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11.65計算利息。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8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375,797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