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6804,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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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林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7.73計算利息。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6月26日止,尚有新臺幣82,037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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