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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余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元,約定自106年03月02日起至113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8月30日止累計431,954元未給付,其中422,160元為本金;
8,801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82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2160元余麗芳自民國110年08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4%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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