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7549,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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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石俊宇




債 務 人 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石俊宇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石靜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29,12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石俊宇於民國110年05月0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29,1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石靜怡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54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9122元石俊宇、石靜怡自民國110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09日止年息0.90%001新臺幣129122元石俊宇、石靜怡自民國110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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