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7581,2021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靜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靜樺於民國91年08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2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