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7617,2021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馬偉庭


法定代理人 馬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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