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7625,2021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884,349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62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9405元張金松民國95年11月10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20001新臺幣509405元張金松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119366元張金松民國110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