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767,202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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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秋蘭於民國(下同)93年06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677,798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76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1546元謝秋蘭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06399元謝秋蘭自民國109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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