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772,202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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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禹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禹萱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9,326元未為清償(消費款27,877元、已到期之利息1,449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7,877元自110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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