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801,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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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9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0年01月1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下同)15,85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400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80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143元塗淑惠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990%002新臺幣480660元塗淑惠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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