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835,2021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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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鄭丞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零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鄭丞竣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借期至112年11月2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7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9年11月2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0.8%,計息利率為8.53%)。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11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90,724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83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0724元鄭丞竣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9日止年息10.236%001新臺幣390724元鄭丞竣自民國110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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